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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勤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勤生,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77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勤生,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勤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