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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奥罗迪克高尔夫球设备有限公司与姜长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奥罗迪克高尔夫球设备有限公司,姜长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350号原告:广州市奥罗迪克高尔夫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燕桃,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展奇,系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仪,系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姜长秘,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广州市奥罗迪克高尔夫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长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展奇、被告姜长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6467-6469号《仲裁裁决书》作出的非终局裁决中关于确认双方于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项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运营经理。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未签订。四、工资标准:基本工资5000元+全勤奖金200元+提成。根据双方确认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被告2015年9月份至2016年5月份的工资分别为5142元、6892元、4972元、5405.5元、5350元、5250元、5520元、5170元、5200元。五、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9月26日。六、仲裁请求: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343元;2、支付2016年9月份工资5200元;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773元;4、确认双方于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七、仲裁结果: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6467-6469号《仲裁裁决书》作出的非终局裁决: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109.82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9月份工资5200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被告未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八、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109.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原告主张自被告入职后,其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均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其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确认自被告2015年5月5日入职后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又因被告系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仲裁时首次提出该主张,故其主张的2015年9月26日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综上,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前述查明的工资情况,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5142元/月÷30天/月×5天+6892元+4972元+5405.5元+5350元+5250元+5520元+5170元+5200元/月÷31天/月×4天=40087.47元。原告主张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十、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6467-6469号《仲裁裁决书》作出的非终局裁决中关于被告的2016年9月份工资5200元,原告主张已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庭审中亦陈述其已收到原告支付的2016年9月份工资52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奥罗迪克高尔夫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长秘于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广州市奥罗迪克高尔夫球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姜长秘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87.47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奥罗迪克高尔夫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罗迪克高尔夫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毅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