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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程斌、沧州中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斌,沧州中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巢湖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斌,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中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上河涯村。法定代表人李桂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巢湖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经济开发区港口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盐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西外环路西。法定代表人周世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程斌与被上诉人沧州中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巢湖晨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被告盐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一审存在以下问题:本案二审程斌方提供双方结算证据,证明本案涉案工程与你院(2016)冀0925民初1940号案件涉案工程共同进行了结算,双方对两项工程的结算进行了详细的对账,并进行了签字确认。对此,重审时两案要互通案情,查明该事实,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斌预交的上诉费1092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苗笑臣审判员  张风梅审判员  刘俊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