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景全、李明全、欧阳林全诉被告何学文、龙梅、李林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全,李明全,欧阳林全,何学文,龙梅,李林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2084号原告:黄景全,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彭祖村*组。原告:李明全,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远县舜陵镇振兴路**号。原告:欧阳林全,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彭祖村*组。被告:何学文,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远县中和镇何家山村**组。被告:龙梅,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远县中和镇何家山村**组。被告:李林秀,女,194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远县中和镇何家山村**组。原告黄景全、李明全、欧阳林全诉被告何学文、龙梅、李林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黄景全、李明全、欧阳林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景全、李明全、欧阳林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全、李明全、欧阳林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由原告黄景全、李明全、欧阳林全承担。审 判 长 钱小丽人民陪审员 欧利红人民陪审员 谢冒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席秋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