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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少航与李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航,李德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528号原告:林少航,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李德棠,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航诉被告李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少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为380元(原告林少航已预交),由原告林少航负担。审判长  丁向娜审判员  梁泳诗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心然冯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