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杭某勇诉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勇,杨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221号原告杭某勇,男。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勇与被告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杭某勇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