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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杭某勇诉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勇,杨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221号原告杭某勇,男。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勇与被告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杭某勇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