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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海洲、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洲,李敏,徐建中,李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洲,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李敏,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徐建中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李力,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杜海洲申请李敏、徐建中、李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1935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敏、徐建中、李力应支付申请人杜海洲案款956300.0元,承担执行费11963.0元。本院已执行31018.71元,尚有937244299372442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敏;徐建中;李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琚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