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法定代表人姜天奎,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斌,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安琪,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为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不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且经申请执行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作出普人社监罚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8000元,并于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和起诉。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1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全审判员 韩 玮审判员 郭纪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