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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田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田英姿,刘霞,田英姿,刘霞,田英姿,刘霞,田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田英姿,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田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田英姿返还申请执行人刘霞借款10000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58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田英姿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英姿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田英姿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邓以德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田力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