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伟平与丁旭轩、梁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平,丁旭轩,梁雪群,何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361号原告:李伟平,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明,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竞阳,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旭轩,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梁雪群,女,壮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被告:何艳玲,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李伟平诉被告丁旭轩、梁雪群、何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印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