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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凯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凯凯,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凯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萍、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凯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凯凯于2015年9月25日20时许,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巧鸽”牌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清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风路与农坛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凯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35mg/100ml。被告人张凯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张凯凯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凯凯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凯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发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凯凯的供述;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凯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凯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彦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