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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728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