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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玉玲、杨德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玲,杨德玉,张秀东,李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玲,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杨德玉(又名杨德成),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秀东,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兴国,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关于黄玉玲申请执行杨德玉、张秀东、李兴国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