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祥昌、靳庆喜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祥昌,靳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郭祥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靳庆喜,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郭祥昌与被执行人靳庆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郭祥昌的申请,被执行人靳庆喜应支付给郭祥昌14238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靳庆喜支付了案款14238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刚审判员 王衍奎审判员 董孝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