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丽丽、申付来诉河南省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丽,申付来,河南省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356号申请执行人吴丽丽,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申付来,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省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金花,经理。被执行人周金花,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吴丽丽、申付来诉河南省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金民三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河南省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金花于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吴丽丽、申付来借款本金59万元及诉讼费9047元,共计599047元及利息。河南省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金花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丽丽、申付来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金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东农业路北6号楼3单元1层06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周金花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