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王世春、李梅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王世春,李梅花,邱永民,孙德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北部新区社区委员会。被告:王世春,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梅花,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邱永民,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德瑞,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世春、李梅花、邱永民、孙德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