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汶杰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266号之一被执行人何汶杰,男,汉族,1992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户籍所在地恩平市,现服刑。被执行人何汶杰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判项,被执行人何汶杰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850.10元并将该款项上缴国库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朝卫审判员 李炎途审判员 杨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