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5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木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富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木材公司,广西融水县富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木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关绍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世崇,融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富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石青,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木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富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桂0225执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富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90700元,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富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该笔冻结款项应予以划拨以清偿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场地使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县富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为20×××25账户存款90700元至融水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融水营业室户名:融水县人民法院账号:15×××16);解除对广西融水县富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为20×××25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凤绍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