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行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丁鸣雷诉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房屋合同备案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鸣雷,沈阳市房产局,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5行初208号原告丁鸣雷。委托代理人丁鸣学。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法定代表人纪凯。委托代理人李声远。委托代理人刘佳。第三人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福国。委托代理人丁宁。第三人吕峰。原告丁鸣雷诉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房屋合同备案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鸣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 竟人民陪审员 金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