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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行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丁鸣雷诉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房屋合同备案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鸣雷,沈阳市房产局,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5行初208号原告丁鸣雷。委托代理人丁鸣学。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法定代表人纪凯。委托代理人李声远。委托代理人刘佳。第三人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福国。委托代理人丁宁。第三人吕峰。原告丁鸣雷诉沈阳市房产局撤销房屋合同备案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鸣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 竟人民陪审员  金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