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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4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雷晓玲与铜川华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晓玲,铜川华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446-2号申请执行人雷晓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成惠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华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斯正路(现住所地不明)。法定代表人舒羊娃,公司总经理。雷晓玲与铜川华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华明投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雷晓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62384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铜川华明投资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三日内向雷晓玲支付租金192000元、违约金10000元;物业管理费、水电费58384.2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3835元。铜川华明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农行有一个账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另查明,铜川华明投资有限公司无自有房屋、地产和车辆登记。对铜川华明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雷晓玲告知该案执行进展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因申请执行人亦不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故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到位金额为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