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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安鹏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刑初71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安鹏,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03年5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6]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安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李安鹏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李安鹏于2017年3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本院依法裁定恢复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安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安鹏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蓝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沿本市武侯区武侯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武侯大道双楠段58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临检查获。经依法提取被告人李安鹏的血样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7.3毫克/100毫升。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安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安鹏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以及出示的指控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18时30分至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安鹏与吴某某等人在本市武侯区顺和街一家店内吃饭,李安鹏有饮酒行为。饭后,被告人李安鹏驾驶吴某某车牌号为川A*****的蓝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武侯区武侯大道由南向北方向在道路上行驶。当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李安鹏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武侯大道双楠段某门前路段时被民警临检查获。经依法提取被告人李安鹏的血样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7.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李安鹏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08年7月29日,案发时被告人李安鹏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015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安鹏被民警临检挡获,被告人李安鹏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7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挡获。2015年12月2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2.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安鹏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3.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安鹏驾驶证有效期至2008年7月29日,案发时被告人李安鹏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川A*****的蓝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的车主系吴某某,该车在案发时处于有效检验期内。4.交通违法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李安鹏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过的记录。5.犯罪记录查询信息、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3)成华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安鹏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5月26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日18时30分许至20时50分许,吴某某与通过微信上“建筑装饰交流群”认识的李安鹏等人在顺和街一家火锅店吃饭。饭后一行人相约去唱歌,因自己喝了酒,由万某安排李安鹏驾驶吴某某的川A*****的蓝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武侯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武侯大道双楠段时,被警察挡下检查,李安鹏拒不配合检查并与警察发生抓扯。吴某某称不知道李安鹏喝了酒。吴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安鹏系案发当日驾驶其车辆的男子。7.被告人李安鹏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日18时30分至20时50分,李安鹏与通过微信认识的吴某某等40余人在武侯区顺和街一家火锅店吃饭,期间,其喝了3两“五粮春”牌白酒、约3瓶“雪花”牌啤酒。饭后,一行人相约去武侯区双楠路附近唱歌,李安鹏遂驾驶吴某某的川A*****的蓝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吴某某以及另一个不认识的人,沿武侯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武侯大道双楠段某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挡下检查。民警发现其喝了酒,让其出示驾驶证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拒不配合并与民警发生抓扯。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检验,其在医院配合民警作了呼气酒精检测,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4毫克/100毫升,其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7.3毫克/100毫升。8.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校准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6]0112073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李安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64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157.3毫克/100毫升。9.抽血取样视频、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提取制作说明。证实2015年12月1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李安鹏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79***的蓝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武侯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武侯大道双楠段58号门前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挡获,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安鹏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提取血样等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7.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安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安鹏在案发时,驾驶证已被注销,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安鹏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考量。被告人李安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安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燕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贻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