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案外人赵桂英与申请执行人吕桂荣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桂荣,谷安胜,李平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异22号案外人:赵桂英,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同江市。申请执行人:吕桂荣,女,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谷安胜,男,1956年3月6日出生,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李平轩,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住同江市内。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吕桂荣与被执行人谷安胜、李平轩借款纠纷一案,案外人赵桂英于2017年3月28日对执行程序中冻结其在同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赵桂英称,案外人赵桂英与被执行人谷安胜是夫妻关系,2015年2月3日在同江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7年3月21日法院依据(2017)黑0881执326号裁定书冻结了案外人的工资存款,现要求中止对案外人银行存款的执行并解除冻结。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桂荣与被执行人谷安胜、李平轩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谷安胜、李平轩不履行(2017)黑0881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主张苗庆华与李平轩、赵桂英与谷安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为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据(2017)黑0881执326号裁定书冻结赵桂英在同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案外人赵桂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赵桂英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赵桂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蒋春太审判员 谢兴军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子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