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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启爱与赵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启爱,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赵启爱,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恩县被执行人:赵军,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赵启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启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2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