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9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袁瑛子、丁烜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袁瑛子,丁烜诚,李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42-1号申请人朱袁瑛子,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被执行人丁烜诚,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陈营镇江泥生活区。被执行人李爱珍,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务工,住万年县陈营镇江泥生活区。申请人朱袁瑛子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丁烜诚、李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丁烜诚、李爱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爱珍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爱珍所有的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E×××××,发动机号为:D2C901070)。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亲孟审判员  王贵华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文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