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姚驰、姚进轩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驰,姚进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驰,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清(系姚驰之母),女,汉,1965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东,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进轩,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姚驰因与被上诉人姚进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姚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295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与案外人买卖合同之诉是两个案件,姚驰提起本案之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姚进轩与案外人李蔚然就该涉诉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及时全面履行,案外人李蔚然诉至该院,该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豫0105民初25337号民事判决:姚进轩协助李蔚然办理郑字第1001050306号房屋的过户。因此,本案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应当驳回姚驰的起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姚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128元,退还姚驰。本院经审理认为,姚驰提起本案所有权确认之诉与案外人李蔚然提起的买卖合同之诉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民事案件,姚驰提起本案所有权确认之诉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2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