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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盐城市亨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海都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盐城市亨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海都置业有限公司,蔡劲飞,朱志梅,王连军,陈翠珍,吕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59号。负责人:陆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市亨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伍北居委会三组(12)。法定代表人:岳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特庸镇码中街。法定代表人:蔡劲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劲飞,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朱志梅,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王连军,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陈翠珍,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吕翔,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申请执行盐城市亨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海都置业有限公司、蔡劲飞、朱志梅、王连军、陈翠珍、吕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海都置业有限公司、蔡劲飞、朱志梅、王连军、陈翠珍、吕翔住所地均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