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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诤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诤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诤,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诤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日3时许,被告人王诤酒后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万德福大洋酒店内闹事,将酒店玻璃感应门踢坏,万德福大酒店员工见状遂报警求助。龙岩市公安局西陂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指派民警郑某、协警刘某出警处理。民警郑某、协警刘某到达现场向被告人王诤了解情况,被告人王诤拒不配合调查并殴打民警郑某,将民警郑某的警服扯坏。2016年10月3日4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诤带至西陂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被损坏物品照片,人民警察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现场执法视频及万德福大酒店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郑某、刘某、黄某、梁某、李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诤使用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王诤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吕  晓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水娇(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