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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与四川梓潼绿神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薛道能、刘瑞芬、四川美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薛道能,刘瑞芬,四川美至科技有限公司(原四川丝立仑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51号。负责人谌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梓潼绿神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梓潼县长卿镇文昌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贾安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道能,男,汉族,住梓潼县。被执行人:刘瑞芬,女,汉族,住梓潼县。被执行人:四川美至科技有限公司(原四川丝立仑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美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贾安荣,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下称绵阳商业银行梓潼支行)与四川梓潼绿神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神丝绸公司)、薛道能、刘瑞芬、四川美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至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绵阳商业银行梓潼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对被执人绿神丝绸公司名下位于梓潼县长卿镇文昌路南段的抵押房屋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绿神丝绸公司、薛道能、刘瑞芬、美至科技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梓潼绿神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梓潼县长卿镇文昌路南段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炜审 判 员  刘斌代理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