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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邵会如与王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会如,王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民初797号原告:邵会如,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杰,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原告邵会如与被告王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会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会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我支付欠款5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是同事关系,我退休后在家养羊。2015年1月23日,我将所养的86只羊全部卖给了被告,但是被告当时由于资金紧张未向我支付现款,在我的要求下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据一份。2016年12月12日经被告朋友李永飞向我还款10000元,但是剩余50000元经我再三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王俊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3日王俊杰从邵会如处购买了86只羊,价值60000元,王俊杰于当天向邵会如出具“今欠到邵会如羊款陆万(60000)元整”的欠条一份。2016年12月12日,王俊杰向邵会如还款10000元。王俊杰至今尚欠邵会如5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邵会如与王俊杰之间已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邵会如将86只羊交付给王俊杰,王俊杰应按照约定支付邵会如相应的价款。故邵会如要求王俊杰支付欠款50000元整,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会如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聂春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