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运田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田,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623号原告:王运田,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87号。法人代表:张天武,经理。原告王运田与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运田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王运田负担。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