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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以帮被害人刘某委托律师需要茶水费、差旅费、律师费某,分三次共骗取刘某6000元。案发后,田某某将骗取的6000元钱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崔某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交易查询记录,中国银行回执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范红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