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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相书生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相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伟,相书生,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异13号申请人:相伟,女,汉族,1980年12月19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申请执行人:相书生,男,1952年12月4日生,汉族,白山市园林处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相书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书生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相伟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如下证据:2016年10月31��申请人相伟、申请执行人相书生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相书生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一案,系本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正在执行中。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相伟、申请执行人相书生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相伟。本院认为,申请人相伟、申请执行人相书生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没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且相关协议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相伟为(2017)吉06执1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贵金审 判 员 孙启鹏审 判 员 李世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管清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