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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谢如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谢如萍,胡荣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三层3B09。主要负责人:张玉成,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如萍,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荣华,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上新集镇车站街。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如萍、胡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受本院委托,红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须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亦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亚平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