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万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万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85号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龙,经理。被告张万忠,住所地辽源市。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万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系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业主,从2007年1月至2015年12月止所欠物业服务费4566.85元,因欠费产生的违约金20581.20元,经我物业公司多次催缴物业费,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侵害了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欠缴原告物业费,被告给付因欠物业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张万忠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并依法交纳公告费用,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源市隆基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业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