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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川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7刑初13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川南,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6年8月29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卡东便民警务站抓获网上逃犯王川南,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9月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16年10月14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10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同翠、刘川,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川南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翟永杰、代检察员秦立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川南及其辩护人李同翠、刘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川南和王某1(另案处理)密谋后驾驶王川南的豫G×××××号灰色长安轿车,到赵岗镇中国石油加油站。两人头戴帽子、面戴口罩、戴手套、穿黑色衣服、手拿尖刀进入营业厅内,将在加油站值班的被害人李某控制,后抢走现金450余元及云烟香烟15盒、硬中华香烟20盒、苏烟24盒、软盒玉溪4盒。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香烟价格为1600元。2016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川南和王某2(另案处理)携带刀具、鸭舌帽、口罩、手套预谋作案。当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王川南骑着家中的五羊牌两轮摩托车带着王某2到留光镇中鑫石化加油站,之后被告人王川南将车停在加油站北边路西,王某2手持尖刀溜边进入加油站营业厅内,将加油员闫某1身上的腰包抢走,并将闫某1的大拇指划伤,后两人骑着摩托车迅速向北逃离现场,闫某1包内有现金2400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书证被告人王川南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收到条及谅解书、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3份;证人闫某1、王某2、王某1、徐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李某的���述;被告人王川南的供述和辩解;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封丘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川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川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川南辩称前后两起抢劫都没有参与,是被王某2诬陷的。辩护人辩称监控视频没有记录拍摄被告人的抢劫事实;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反复,只有受害人被抢劫的事实,本案���有找到作案工具;被告人的家属盲目退赃,综上被告人王川南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川南和王某1(另案处理)密谋后驾驶王川南的豫G×××××号灰色长安轿车,到赵岗镇中国石油加油站。两人头戴帽子、面戴口罩、戴手套、穿黑色衣服、手拿尖刀进入营业厅内,将在加油站值班的被害人李某控制,后抢走现金450余元及云烟香烟15盒、硬中华香烟20盒、苏烟24盒、软盒玉溪4盒。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香烟价格为1600元。2016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川南和王某2(另案处理)携带刀具、鸭舌帽、口罩、手套预谋作案。当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王川南骑着家中的五羊牌两轮摩托车带着王某2到留光镇中鑫石化加油站,之后被告人王川南将车停在加油站北边路西,王某2手持尖刀溜边进入加油站营业厅内,将加油员闫某1身上的腰包抢走,并将闫某1的大拇指划伤,后两人骑着摩托车迅速向北逃离现场,闫某1包内有现金2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摩托车一辆证明了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二、书证:1、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川南系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前科证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川南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抓获证明、临时寄押证明;证明了被告王川南于2016年8月29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卡东便民警务站抓获,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封丘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10日将作案工具摩托车依法扣押。收到条、谅解书;证明侯某收到王川南家属杨宗菊赔偿款1300元;李某代理人赵岗加油站经理陈某收到王川南家属杨宗菊赔偿部分损失1000元,均对王川南给予谅解,不追究王川南的民事及刑事责任。6、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3份证明证明了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中鑫石化被抢一案中,通过走访排查与技侦相结合,确定了王某2和王川南,王某2在山东省潍坊市因涉嫌抢劫加油站被潍坊市寒亭区公安局刑拘,侦查员前往潍坊市对王某2进行讯问,王某2如实交代了伙同王川南持刀抢劫留光中鑫加油站的犯罪事实。封丘县公安局民警史建立、翟廷栋依照王某2供述多次到西林庄周边及案发现场周边寻找其二人作案时所穿衣物和刀,因时间太长和收秋打地等原因未能找到;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在办理的王川南抢劫一案,侦查人员多次去其家找寻扣押其作案时所开的灰色长安轿车豫G×××××,因该车没有在家中,一直未找到,后给其家属联系问该车在什么位置,让其把车开到刑警队,其家属一直不配合,一直未能把该车找到扣押;证明封丘县公安局在办理的王川南抢劫一案,侦查人员多次去案发现场周边找寻丢弃的衣物及刀等物品,因收秋等客观因素影响,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衣物、帽子、手套、口罩等物品均未找到。抢劫赵岗镇中国石油加油站时所穿衣物、帽子、手套、口罩、刀、撬杠等物品侦查员依据王川南指认的抛物地点进行挖掘,也未找到。7、新警翼智能研判分析平台查询内容;证明豫G×××××小型汽车,2016年6月16日22:07:42、6月17日03:06:54、05:23:57通过卡口位置图片一份。2016年6月16日22:07:42豫G×××××小型汽车过赵岗东卡口时车内衣着照片一份。2016年6月17日03:06:54豫G×××××过赵岗东卡口时换作案衣服照片一份。三、证人证言证人闫某2证明了其是中鑫石化加油站的加油员,2016年7月17日凌晨两点,加油站被两个蒙面持刀年轻男子抢走现金3000余元的事实及经过。同案犯王某2证明因为没有钱了,就在家与王川南商量好抢加油站,我们之前买有鸭舌帽、口罩、手套、刀放在王川南家里,2016年7月16日夜里11点到12点,俺俩骑着王川南的小摩托车从家出来,先走小路走耿村,然后上到老106上,俺俩将准备好的帽、口罩、手套穿戴在身上,在小路上穿的,7月17日凌晨两点左右,到留光镇后寨路西那个加油站,把摩托车停到加油站北边大路路西,我下去上加油站,王川南将摩托车停个车头朝北不灭车随时准备跑,我顺住加油站北溜边来到加油站大厅,掀开门帘进到大厅,里边两个女的一个男的,一个女的在椅子上看电视,怀里拿个包,我上去抢,她拽住不放手,我用刀一划,她松手我拿包跑了,到路边摩托车上向北跑了,走到马村小路上看看包,有两、三千元,把包扔到玉米地了,回王川南家了,王川南到家查了查给我一千二或者一千三。我穿的深色长袖上衣,前胸��图案,我头戴黑色的帽,医用口罩,手戴白色的线手套,我拿了一把长20公分的刀,王川南穿个黑色的外套,他的帽、口罩、手套与我一样,他没有拿刀,就骑住他的摩托车,我们到家后,先换的衣服,然后用袋子装住帽、口罩、手套还有俺俩的衣服,拿住刀我们俩骑住摩托车,当时大约凌晨3点左右,我们走西林庄上106有条小路,有个桥,我们扔到附近玉米地了,刀单独扔了,也扔到附近了。2016年6月份,俺村的王某1与王川南将赵岗镇转盘往南路西那个加油站抢了几百元,但是抢了有香烟,他们俩开住王川南家的长安轿车,之前王某1和我商量过,说抢加油站,问我干不干,我没有同意,他们抢过赵岗那个加油站王某1和王川南都和我说了,王某1说他俩将赵岗那个加油站抢了,说他俩戴帽、口罩、手套,每个人拿把匕首,他俩进到加油站大厅,王川南在门口看人,王某1进到吧台拿的烟,王川南也跟我说了,他们从赵岗镇南常岗村的地摊上买的刀,帽、口罩、手套,他们抢过之后这些东西都扔了,具体扔到哪儿,我不知道,他们抢的东西王某1说平分了。证人王某1证明与王川南是一个村的,于2016年6月份回封丘两次,一共在封丘住了十来天,和王川南玩过一次。证人徐某证明了2016年7月17日凌晨中鑫石化加油站被一蒙面男子抢劫后乘坐一摩托车逃跑的事实。证人陈某证明了2016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赵岗镇中国石油加油站被抢的香烟和现金一共2000元多一点的事实情况。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陈述了其是中鑫石化加油站的加油员,2016年7月17日凌晨2点10分左右该加油站被两个年轻男子合作抢走女加油员闫���1的包,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的事实经过。被害人李某陈述了在2016年6月17日凌晨三点左右,赵岗镇中国石油加油站被头戴鸭舌帽、面戴口罩、持刀的两个男子抢走现金454.5元和价值1865元的香烟的事实经过。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川南供述了一共抢劫了两次,抢劫赵岗加油站是我和王某1,抢劫留光镇中鑫加油站是我和王某2。2016年6月中旬,王某1找其商量想偷东西,两人就开着车在长垣一个商场买的头套跟手套,撬杠和刀等工具是在王堤会上买的,准备好东西之后,两人开车(豫G×××××)在长垣、封丘、延津寻找作案地点,最后把作案地点选在长垣一家烟酒店,自己换了黑色短袖,上面有一个白色的马,王某1换了一个黑色的夹克,因看见有人没有动手,最后王某1提议说去抢赵岗石化加油站,其同意了,凌晨三点多把车停在加油站南边小路上,其与王某1带着口罩帽子,每人手持刀,步行进入加油站,当时加油站就一个人在门口坐着,其与王某1拿着刀让他站起来,并让他把身上的钱掏出了,而后他从身上掏出来50元钱,而后其拿着刀不让他动,王某1进入营业厅后将吧台内的苏烟七盒、南京两条、玉溪七盒跟抽屉里的600元零钱抢走,作案时用的头套、口罩、刀等工具扔在延津路边了。抢劫后叫王某2一起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其和王某1把抢劫赵岗加油站的事情都告诉了王某2。2016年7月中旬,王某2给其打电话说,提议去偷点钱。当天夜里11点左右其与王某2带着帽子、口罩、手套,穿戴好,王某2拿着刀,王某2与其商量去抢106路西中鑫加油站,其同意了,其跟王某2说之前抢了一回,比较害怕,你去吧。王某2顺着边进入加油站营业厅抢了,其在路边等他,过了一会儿,王某2手里提着包跑回来了,其骑着摩托车带着王某2往北去了,而后又往东去了,过了一会儿把车停在路边,将包内的2400元左右现金拿出来,王某2分了其1200元。六、鉴定意见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抢劫香烟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香烟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七、勘验、检查笔录封丘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王川南指认现场照片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中,勘查人员对被抢两家加油站方位,室内布局进行了详细说明,另外对室内香烟摆放的位置及吧台抽屉进行了拍照。在指认照片中,被告人王川南对丢弃财物现���、作案现场、停车位置、购买作案工具帽子的商场、丢弃作案工具的位置进行了指认。八、试听资料1、中鑫石化加油站监控视频一份,监控视频显示2016年7月17日1点58分25秒一头戴帽子、面戴口罩、手持尖刀的人抢走一包的经过。2、赵岗镇中国石油加油站监控视频一份,监控视频显示2016年6月17日3点26分36秒两头戴帽子、面戴口罩、手持尖刀的人在加油站营业厅内抢劫财物的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川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川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川南辩称前后两起抢劫都没有参与,是被王某2诬陷的,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反复、监控视频没有记录拍摄被告人的抢劫事实、只有受害人被抢劫的事实、本案没有找到作案工具、被告人的家属盲目退赃、被告人王川南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川南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川南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川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0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二、作案工具黑色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清松审 判 员 孙玉霞审 判 员 李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