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绿洲与王瑛、杜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绿洲,王瑛,杜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76号原告:陈绿洲,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王瑛,女,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杜丽娜,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陈绿洲与被告王瑛、杜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绿洲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陈绿洲负担。审判员 卞建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