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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黄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569号原告邹某某,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某某,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