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延芬与白利、韩志伟、师毅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普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芬,白利,韩志伟,师毅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第208号原告:李延芬,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利,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志伟,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师毅宁,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延芬与被告白利、韩志伟、师毅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永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