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朱根元与周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根元,周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250号原告:朱根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荣,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新,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主要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根元与被告周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根元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根元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根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朱根元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亚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