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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郭某某、第三人郭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52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郭某某。第三人:郭某甲。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郭某某、第三人郭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迪、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郭某某,第三人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的父亲王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是继子女关系,郭某某是张某某的女儿(系其与前夫��生)。原告父亲王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病故,生前留有一处XXXX平米的房产,该房产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系王某甲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购买产权)。原告的父亲去世后,两被告曾私自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未果;因原告与两被告协商继承遗产不成,两被告对原告父亲留下的房产一再推迟不予分配,严重剥夺了原告的继承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王某甲的遗产房及房租、位于铁西区房产及房租、继承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某某辩称,两处房产同意继承,房租不同意,财产有意见,不同意继承。诉讼费按遗产份额。被告郭某某辩称,两处房产同意继承,房租不同意,财产有意见,不同意继承。诉讼费按遗产份额。第三人郭某甲辩称,继父王某甲和生母张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当时我还没有毕业,XXXX年XX月高中毕业,毕业之后复读参加第二年高考,86年高考结束,恰逢中兴大厦招工,我被中兴大厦录取,86年10月份派往沈阳和平区职业学校学习一年,期间没有任何收入,87年10月参加工作,我生父XXXX年去世,所以继父和母亲结婚之后我和妹妹郭某某与继父和母亲共同生活,当时的情况是我在读书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没离开家庭,没有独立生活,因此继父对我主动承担了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间我虽然参加工作,但我仍与继父、生母、妹妹生活在一起,直到XXXX年XX月份结婚。XX岁按照我的理解,确实不能强制继父对我有抚养义务,但当时继父确实对我履行了抚养义务,承担了抚养责任,承担了我生活及学习的全部费用,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我从以往���生活经历来看“他养我小,我养他老”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事实上我也是这样做的。结婚后虽然不在家,但对继父和生母也是一直都有照顾,对家也是尽职尽责全力去办,例如房屋装修等,继父晚年期间我也尽到了赡养及照顾的义务。从2013年底到2014年去世之间我悉心照料,住院等各种事务都是我尽职尽责的照料,我尽到了我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的责任。我认为我和继父王某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和赡养关系,我要求参加进行的诉讼是有功利性的想法,但更主要是想通过诉讼,寻求一种亲情的认可,就我和继父身份上的认可,就是我和继父感情上超越了一般的亲情关系,而是父女关系,同时也寻求一种社会的认可,就是作为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一种的实际情况的认可。我认为对老人的赡养行为也是法律上应该鼓励的行为。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系再婚夫妻,二人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王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王某甲与原配偶刘某某共有子女一名,即本案原告王某;张某某与原配偶共生育子女二名,即本案被告郭某某及第三人郭某甲,王某甲再婚后与张某某、郭某某、郭某甲共同生活,被继承人王某甲与被告郭某某形成了扶养关系。王某甲的父、母均先于王某甲死亡。另查明,被继承人王某甲死亡后遗有房产二处,第一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该处房产现价值为XXXX元;另一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认可该处房产现价值为XXXX元,该两处房产均系被继承人王某甲和被告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查明,从XXXX年XX月XX日王某甲死亡至今,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一直在出租,原告未举证证明该房产的租金情况,二被告及第���人自认该房屋的月租金为XXXX元,并且一直是由被告郭某某收取租金。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王某提供的干部履历表、死亡证明、结婚申请书、房屋电子登记查询证明,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以及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的王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甲遗留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产及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产,其中一半系被告张某某的财产,另一半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王某、张某某、郭某某继承,各继承XXXX的份额。因被告张某某在庭审中主张上述两处房产的所有权,而原告王某及被告郭某某均表示不主张所有权而主张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因此,本院确定上述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由被告张某某按照各方达成一致的房屋现价值及继承的比例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折价款XXXX元给付被告郭某某房屋折价款XXXX元。关于被告张某某及郭某某主张本案诉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产系张某某与王某甲再婚前所得不应作为遗产继承的答辩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是被告张某某在再婚前交纳房屋购房款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本院对二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产及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产租金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两处房屋均在出租并收取租金的事实存在,���庭审中二被告及第三人均自认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产自被继承人王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后至今一直在出租,并由被告郭某某每月收取租金XXXX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共计XX个月,按每月租金XX元计算,共计XXXX元,其中一半XXXX元系被继承人王某甲所留遗产产生的孳息,亦应作为遗产由原告及二被告继承,各继承XX的份额,即XXXX。因房屋租金均已由被告郭某某收取,因此应由郭某某向原告王某给付房屋租金XXXX元,向被告张某某给付房屋租金XXXX。关于原告主张王某甲遗有其他有价证券及在中国工商银行遗有存款应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遗产的存在,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人郭某甲主张其应作为继承人继承王某甲遗产的问题,因其母张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甲��婚时其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继承人王某甲虽对其有经济上的资助,但形成扶养关系不仅仅需要经济上的资助而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抚育。郭某甲在其母张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甲再婚时其已是成年人,其与王某甲形成的并不是扶养关系而是姻亲关系,因此本院对第三人郭某甲主张作为继承人继承王某甲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人郭某甲主张其对被继承人王某甲扶养较多应适当分得遗产的问题,因被继承人王某甲有离休工资作为生活来源,郭某甲所提供的住院病历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并长期侍奉被继承人王某甲或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因此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扶养较多,本院对第三人郭某甲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产及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产均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折价款XXXX元,给付被告郭某某房屋折价款XXXX元;(张某某付清折价款前,上述两处房产由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某、郭某某共有)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租金XXXX元,向被告张某某给付该房屋租金XXXX元;三、驳回原告��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56元,由原告王某承担1,726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6,904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担1,7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张 迪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浩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