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杨素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杨素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礼贤路。法定代表人:杨壮力,代理区长。委托代理人:尹春开、张福山,该单位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素兰,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委托代理人:李在海(系杨素兰侄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再审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杨素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裴艳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