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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姚怀彪、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姚怀彪,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95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雪纯,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姚怀彪,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地址:太和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怀彪、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巩羽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