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志垒、王志山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垒,王志山,李彦仿,王肖雨,王赛,李建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107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垒,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滑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国文,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志山,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滑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章丹清,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彦仿,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滑县。2012年5月23日因敲诈勒索被山东菏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吴丽红,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肖雨,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滑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夏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赛,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河南省滑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强,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建民,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滑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盛蓓蕾,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垒、王志山、李彦仿、王肖雨、王赛、李建民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垒、王志山、李彦仿、王肖雨、王赛、李建民,辩护人杨国文、章丹清、吴丽红、李夏冰、李强、盛蓓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今,被告人王志山、王志垒、李彦仿、王肖雨、李建民、王赛在金华市婺城区火车站附近经营迎宾楼迎宾超市、迪耳路343号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迪耳路499号联华世纪超市、环城西路2289号格瑞大酒店联华世纪超市,事先商量好故意将顾客支付的纸币撕掉一角,然后跟顾客说会不会遗忘在钱包内,要求顾客拿出钱包寻找,又以在钱包内找不到为由,将钱包内的现金拿出来抖,趁顾客不注意之际,将顾客的现金盗走,后将盗走的现金按一定份额分赃。现查证属实案件有16起:1.2015年5月3日,被害人朱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1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由李彦仿负责,收银员是王赛。2.2015年6月4日,被害人丁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5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由李彦仿负责,收银员是王赛。3.2015年6月7日,被害人魏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10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由李彦仿负责,收银员是王赛。4.2015年8月份一天,被害人蔡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1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由李彦仿负责,收银员是王赛。5.2015年8月10日,被害人许某在迪耳路343号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被告人王赛盗走现金14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负责人是李彦仿,收银员是王赛。6.2015年10月25日,被害人盛某在迪耳路343号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被告人王赛盗走现金5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负责人是李彦仿,收银员是王赛。7.2016年2月7日,被害人陈某1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现金5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由李彦仿负责,收银员是李建民。8.2015年6月18日,被害人陈某2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被盗现金7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收银员是王肖雨。9.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曹某1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被盗走现金3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收银员是李建民。10.2016年1月24日至1月27日的一天,被害人林某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被盗走现金2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收银员是王肖雨。11.2016年1月28日,被害人匡某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内被盗走现金7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收银员是李建民。12.2016年2月4日,被害人陈某3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被盗现金11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收银员是李建民。13.2016年2月14日,被害人余某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被盗现金5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收银员是王肖雨。14.2016年2月15日,被害人黎某在环城西路2289号格瑞大酒店联华世纪超市被被告人李建民盗走现金4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收银员是李建民。15.2016年2月16日,被害人雷某在环城西路2289号格瑞大酒店联华世纪超市被被告人李建民盗走现金2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收银员是李建民。16.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害人邱某在迪耳路497-499号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5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王某1(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具体负责人是王某1,收银员是王赛。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山、王志垒、李彦仿、王肖雨、李建民、王赛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志垒、李建民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志垒、王志山、李彦仿、王肖雨、王赛、李建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杨国文提出,被告人王志垒未直接实施盗窃,仅系涉案超市股东,所起所用相对较小,且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章丹清提出,被告人王志山盗窃现金3500元,均已归还各被害人,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吴丽红提出,被告人李彦仿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李夏冰提出:1.被告人王肖雨及同伙事先无意思联络,不是团体犯罪;2.部分收银员无法确定,无法确定被告人;3.被告人王肖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王肖雨退出赃款。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李强提出:指控被告人王赛参与起诉书第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赛当庭认罪,赃款已退还被害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盛蓓蕾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民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李建民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王志山、王志垒、李彦仿、王肖雨、在金华市婺城区火车站附近经营迎宾楼迎宾超市(老板系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迪耳路343号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老板系王志垒、李彦仿)、迪耳路499号联华世纪超市(老板系王志垒、王某1)、环城西路2289号格瑞大酒店联华世纪超市(老板系被告人王志垒),被告人王志山、王志垒、李彦仿、王肖雨、与收银员即被告人李建民、王赛事先商量好由李建民、王赛故意将顾客支付的纸币撕掉一角,然后跟顾客说会不会遗忘在钱包内,要求顾客拿出钱包寻找,又以在钱包内找不到为由,将钱包内的现金拿出来抖,趁顾客不注意之际,将顾客的现金盗走,后将盗走的现金按一定份额分赃。部分被告人出面分散顾客的注意力或引开其他顾客,或跟着失主观察失主的反应。现查证属实案件有16起:1.2015年5月,被害人朱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1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由李彦仿负责,收银员是王赛。2.2015年6月4日,被害人丁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5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由李彦仿负责,收银员是王赛。3.2015年6月17日,被害人魏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10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由李彦仿负责,收银员是王赛。4.2015年8月份一天,被害人蔡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1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由李彦仿负责,收银员是王赛。5.2015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许某在迪耳路343号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14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负责人是李彦仿,收银员是王赛。6.2015年10月25日,被害人盛某在迪耳路343号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5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负责人是李彦仿,收银员是王赛。7.2016年2月,被害人陈某1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被盗现金5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李彦仿,具体由李彦仿负责,收银员是李建民。8.2015年6月18日,被害人陈某2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被盗现金7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收银员是王肖雨。9.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曹某1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被盗走现金3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之后,曹某1发现被盗,返回该超市以自己朋友在铁路派出所工作为由要回300元钱。10.2016年1月24日至1月27日的一天,被害人林某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被盗走现金2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收银员是王肖雨。11.2016年1月28日,被害人匡某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内被盗走现金7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12.2016年2月4日,被害人陈某3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被盗现金11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13.2016年2月14日,被害人余某在迎宾楼楼下的迎宾超市被盗现金5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山、王志垒、王肖雨,具体负责人是王志山和王肖雨,收银员是王肖雨。14.2016年2月15日,被害人黎某在环城西路2289号格瑞大酒店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4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收银员是李建民。15.2016年2月16日,被害人雷某在环城西路2289号格瑞大酒店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2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收银员是李建民。16.2016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害人邱某在迪耳路497-499号联华世纪超市被盗走现金500元。该超市老板是王志垒、王某1(另案处理),具体负责人是王某1,收银员是王赛。综上,被告人王志垒盗窃16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8700元;被告人李彦仿盗窃7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100元;被告人王志山、王肖雨盗窃6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王赛盗窃7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100元;被告人李建民盗窃3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00元。除当场赔偿被害人曹某1外,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代被告人退赔其余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16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在金华市婺城区迪尔路343号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抓获被告人李彦仿,在金华市婺城区迪耳路497-499号联华世纪超市抓获被告人王志垒、王赛,在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2289号格瑞大酒店联华世纪超市抓获被告人李建民,在金华市婺城区迎宾楼迎宾超市内抓获被告人王志山;后被告人王志垒、李建民如实供述涉案事实。2016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肖雨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垒、王志山、李彦仿、王肖雨、王赛、李建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黎某、蔡某、邱某、林某、陈某3、陈某1、曹某2、匡某、雷某、许某、盛某、魏某、陈某2、丁某、朱某、余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刘某1、王某3、李某、王某4、刘某2、曹某3、梅某、王某5、贾某的证言,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归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铁路旅客订票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汇款凭证,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志垒、王志山、李彦仿、王肖雨、王赛、李建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王赛参与起诉书第2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丁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购物时被盗走现金500元;被告人王赛曾供述自己于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以撕钱角的方法盗窃顾客的钱,同时被告人王志垒、李彦仿均供述自己未直接实施盗窃;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丁某的涉案现金被被告人王赛盗窃,故不采纳该辩护意见。针对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李建民参与起诉书第7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陈某1在金华市婺城区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买东西时被李建民以结账现金缺角为由盗走现金500元,被告人李建民供述自己于2015年11月底至2016年2月在金华市婺城区迪耳路格林豪泰联华世纪超市、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2289号格瑞大酒店联华世纪超市利用钱缺角的手法盗窃顾客钱包内的现金,且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故该起犯罪事实足以认定,不采纳该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垒、王志山、李彦仿、王肖雨、王赛、李建民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肖雨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肖雨的供述与归案经过均证明被告人王肖雨因叔叔王志山被抓,便到派出所问情况,后被抓获归案,之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要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志垒、李建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王志山、李彦仿、王肖雨、王赛自愿认罪,已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王志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三、被告人李彦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四、被告人王肖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五、被告人王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六、被告人李建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飞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