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卓越德达贸易有限公司、博爱三一九九皮革皮鞋有限公司、贾小军、赵龙勇、王软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卓越德达贸易有限公司,博爱三一九九皮革皮鞋有限公司,贾小军,赵龙勇,王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焦作市卓越德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贾小军。被执行人博爱三一九九皮革皮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许良镇。法定代表人丁高兴。被执行人贾小军,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赵龙勇,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王软云,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卓越德达贸易有限公司、博爱三一九九皮革皮鞋有限公司、贾小军、赵龙勇、王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1042661.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