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胜军与董利、李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军,董利,李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军,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董利,男,住通榆县双岗镇。被执行人:李春兰,男,住通榆县双岗镇。张胜军与董利、李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胜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通法开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通法开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艺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