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建涛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建涛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民初644号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34街坊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明道,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阳,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建涛,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中铝洛铜员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建涛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阳、被告肖建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称,叶宇霞是我公司职工,负责收水电费、房租、物业费,平时收取后存取后暂时保管在个人账户上,每月20号左右统一交到公司财务,此款属公款。诉讼请求:1、停止执行(2014)涧法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做出(2014)涧法执字第88号协助扣划了叶宇霞在交通银行洛阳涧西支行62×××47账号的存款11000元。被告肖建涛口头答辩:我以为这11000元也不是我扣划的,我认为是私人的,不是原告方的。经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肖建涛依据本院做出的(2013)涧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宇霞为离婚纠纷一案,2017年1月25日,本院做出(2014)涧法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叶宇霞在交通银行洛阳涧西支行62×××47账号的存款11000元。该账户系叶宇霞的工资卡账户,账户上的存款属叶宇霞所有。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叶宇霞在交通银行洛阳涧西支行62×××47账号的存款属原告所有的公款,与法律相悖,且账户上的存款11000元无法界定为原告财产,原告没有提交叶宇霞在交通银行洛阳涧西支行62×××47账号的存款属原告所有的公款的证据,本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奕人民陪审员 姚瑞侠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