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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铜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华光线缆厂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铜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华光线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99号原告:成都铜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国芳。委托代理人雍帆,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华光线缆厂,住所地北辰区。法定代表人杨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铜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华光线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铜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天津市华光线缆厂价值1018963.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案外人刘昌荣自愿为成都铜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铜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天津市华光线缆厂价值1018963.12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昌荣价值1018963.12元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所有权人自行保管使用,不得转让、赠与和设立他项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