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汪强与王天枢、过莉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强,王天枢,过莉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强,男,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枢,男,1989年10月17月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过莉菁,女,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刘杰,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主要负责人:杨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强因与被上诉人王天枢、过莉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汪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强撤回上的。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上诉人汪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亚洲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