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冠隆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冠隆置业有限公司,韩立东,李冠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63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江西村。法定代表人:许荣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韩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冠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温馨花苑5栋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冠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立东,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李冠隆,男,汉族,1992年4月26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冠隆置业有限公司、韩立东、李冠隆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