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军与廖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廖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951号原告:杨军,男,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廖伟,男,生于1980年7月13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廖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处分,原告杨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凯旋 来源:百度搜索“”